某某与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2412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
6187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8739
834660H。
法定代表人:董娟,主任。
被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丝乡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
38946660。
法定代表人:黄亨国,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昌元街道滨河中路303号2幢附6、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50216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重庆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根据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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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蹇 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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