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君纺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两水坞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如,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群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杭州君纺布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群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28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君纺布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奕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