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洺万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547号 原告: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