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547号
原告: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春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