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5民初5429号
原告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鲁班路(玉龙庭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6075H。
法定代表人熊秀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庆,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吕礼华,男,生于1965年11月22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梁平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梁平区双桂街道凉水村**组。
法定代表人聂全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0.00元,减半收取1405.00元,由原告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中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显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