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忠县汝溪中心卫生院与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民终1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忠县汝溪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汝溪镇滨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451812286D。
法定代表人:杨秀华,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7年2月17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鲁班路(玉龙庭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6075H。
法定代表人:熊秀禄,董事长。
上诉人忠县汝溪中心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3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忠县汝溪中心卫生院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发出的(2018)渝0233民初3663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尚未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忠县汝溪中心卫生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柯 言
审判员 杨继伟
审判员 黄文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