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3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代理人:况文军,北京必浩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鲁班路玉龙庭院。
法定代表人:熊秀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勇生,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苏家村5组。
法定代表人:罗少俭,董事长。
原审原告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雅建司)与原审被告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6)渝023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1月,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对执行裁定不服,认为原审判决儒雅建司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损害其合法利益,向本院申请对儒雅建司与好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驳回儒雅建司对好康公司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案外人与罗少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234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判令罗少俭偿还案外人借款460余万元及利息,并判决案外人对被申请人好康公司位于忠县忠州镇大渡口工业园的房屋变现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在执行中,儒雅建司根据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开州区法院执行局请求参与该案执行变现款的分配,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认为,忠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再审。因为:一、《房屋产权证书》的颁发,应当作为房屋竣工验收的合法依据。二、《房屋产权证书》以及政府部门组织对主体结构的验收手续至今合法有效,房屋产权的登记是认定房屋已经综合验收的法定标准,本案房屋产权证效力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三、儒雅建司认为房屋未进行综合验收,有违基本诚信。儒雅建司参加了政府组织的主体验收会议,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对主体验收视为综合验收合格而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是完全明知且无异议。综上,在《房屋产权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房屋已经验收合格,而以颁发证书时间作为验收时间,认定儒雅建司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法定期限,应当对其提出的优先权不予支持。鉴于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再审。
被申请人儒雅建司辩称,一、案外人申请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案外人认为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即视为房屋验收合格,与客观事实不符,涉案工程至今为止尚未建设完成,更谈不上竣工验收。二、案外人主张的主体验收等于竣工验收,二者系不同概念,产权登记是房屋综合验收之后的结果,并非房屋综合验收的法定标准。三、被申请人参与了工程主体验收是建设工程的环节之一,好康公司私自为房屋办理产权证设定抵押,其融资款项并未用于该工程建设,被申请人对办理产权证事宜提起行政诉讼,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该案审理,该案判决认定办理产权与否与被申请人工程款优先权没有影响。综上,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好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本案的再审听证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原审查明的事实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主张的事实不符。通过原审查明,儒雅建司承包好康公司仓库项目的建筑施工,在该工程尚未竣工结算时,好康公司为了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对外融资,于2014年11月28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产权证。嗣后,儒雅建司与好康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办理涉案房屋的工程结算,结算造价为9522308.33元,好康公司在结算前仅支付工程款100万元,且该工程在办理结算时尚未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所以,原审判决儒雅建司对其施工项目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原审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规定,其立法意图是保护承包人对其施工项目尚欠的工程款具有法定优先权。本案中,儒雅建司在工程款结算后好康公司未支付价款,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主张债权和优先受偿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儒雅建司与好康公司不仅没有结算,而且尚未竣工综合验收,儒雅建司不仅没有主张债权的法律依据,更不可能实现优先受偿权。所以,案外人以涉案房屋办理房产证设定抵押的事实,推定涉案房屋竣工综合验收的时间,并以此认为儒雅建司在原审起诉时超过法定优先权的时间六个月,这与本案事实和法定优先权的适用相悖,即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阳长源
审判员  李跃川
审判员  钟 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