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3民撤2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7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星、杜辛,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
法定代表人:熊秀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苏家村五组,组织机构代码05321977-8。
法定代表人:罗少俭。
原告***诉被告重庆儒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何 敏
审判员 钟 清
审判员 荀春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敖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