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17175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净,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
法定代表人:龚鲜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清风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清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清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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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秦小东
人民陪审员周秀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