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87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舟,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965710384。
法定代表人:任泽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羿,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白大洪,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白大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燕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