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民初477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965710384。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00元,减半收取3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昌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