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3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舟,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965710384。
法定代表人:任泽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瑞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提出上诉后以家庭困难为由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缓交,本院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规定,并于2020年4月29日通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向本院提交了家属患病及借款证明,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同意缓交至案件审结前。本案审理终结后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于7日内预交上诉费42348.9元,期满未交按撤回上诉处理。***未按通知时间预交本案上诉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 怡
审 判 员  邓 山
审 判 员  朱华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秦金星
书 记 员  李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