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赛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赛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民初988号
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602。
法定代表人:罗小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悦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玲,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赛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13号3栋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856063XR。
法定代表人:李奕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亮,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赛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8元,由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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