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6执1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柳北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491X5。
负责人:***,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村8号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323592XY。
负责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商业大厦五楼5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758012。
负责人:赵振海,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8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129998.12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3819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6执157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科
审判员钱莉
审判员周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