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14344号******
原告: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柳北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491X5。******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中*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村8号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323592XY。******
法定代表人:何林富,中*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商业大厦五楼5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758012。******
法定代表人:赵振海,中*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