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