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财保1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848729T。
法定代表人:曹先珍,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海丽,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渝0105民初7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万元的财产。其中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260101040013XXXX账户存款11.9万元(截止2021年8月31日,实际冻结11.9万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渝0105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渝01民终3529号民事判决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116655.17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善浩
书 记 员  李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