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7352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海丽,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8487294T。
法定代表人:胡晓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学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郎乾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