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414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路捷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双井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04958488P。
法定代表人:杨光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潼**新胜镇街村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7390。
法定代表人:蒋璞,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路捷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8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7783.5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630元、执行费346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金额均为0;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通过向当事人住所地调查询问等方式了解被执行人情况;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工程款237783.5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到位标的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7783.5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30元、执行费346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8执4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杨文铭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