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川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执4406号
申请执行人:永川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静洲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3601397120。
经营者:叶川,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7390。
法定代表人:蒋璞。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永川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川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79893.2元,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79893.2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20执4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渝0120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陈 竹
审判员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