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执恢36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街村,组织机构代码20369973-9。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
被执行人:河南瑞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区东方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217939-7。
法定代表人:崔光前。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瑞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3)潼法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定金408000元、预付款39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到法院接受询问。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也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工商管理部门列入异常企业名录,于2019年被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本院委托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实地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故本院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符合前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52执恢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系统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每六个月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吴继权
审判员 黄 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伍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