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8执19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新胜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73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2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8113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9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院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措施,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38113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本案执行费5617元未能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肖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