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院印)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1300号
申请人:宋党辉,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杨陵区,现住杨凌示范区楼,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703130015。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彬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405213032。
被申请人: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1619209K。
法定代表人:刘跃武,系公司总经理。
宋党辉与***、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党辉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XX大道XX段桥梁工程项目工程款396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宋党辉以其与妻子王某某名下杨凌示范区XX路XX苑XX幢XX单元X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396000元,扣留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宋党辉、王某某名下杨凌示范区XX路XX苑XX幢XX单元XX号房屋(房产证号:杨房权证2014字第06102号),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00元,由申请人宋党辉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雨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青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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