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4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183号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161920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上诉人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0民初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虽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但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进行结算,形成了权利义务明确的债权关系,属于债权纠纷。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没有产生争议,本案区别于为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执行拍卖等由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因此,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土家族自治县境内。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