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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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2496号
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邵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辉,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玛莉,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周扬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其辉
代书记员郑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