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民终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峰中路188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为(2023)浙108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20日以双方初步达成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51元,减半收取902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