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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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民终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峰中路188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为(2023)浙108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20日以双方初步达成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51元,减半收取902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