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5036号
原告:宁波市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东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5629794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颂,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33224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市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