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恢4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广济林经贸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北京广济林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广济林经贸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347,495.84元,被执行人北京广济林经贸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9,681.00元、执行费15,875.00元,合计:1,383,051,.8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广济林经贸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