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石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70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石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石坝街道。组织机构代码4505299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街道空港大道718号阳光名城1幢1-7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862-0。
法定代表人:黄德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石坝老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4495-X。
法定代表人:**均,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石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石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本金642万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路××三栋停车用房(建筑面积4871.26平方米)、8号二栋商业用房1-9(建筑面积509.38平方米);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科技产业园区23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地号为753(使用权面积为4497㎡)、754(使用权面积为5897.10㎡)】;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开发区22号A宗(面积为8783㎡)、B宗(面积为8783㎡)的土地及地上建筑;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一路(面积为15070.14㎡);重庆市双凤桥街道长翔路135号(使用权面积为2708.5㎡)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房地证号为201房地证2007字第9337、9338、9339号);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高岩正街的土地(面积为2299.20㎡)及地上建筑物;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科技产业开发区8号地块(面积为5001㎡)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追加了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继续查封了重庆市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路××(××)(建筑面积4871.26平方米)、8号二栋商业1至9(建筑面积509.38平方米)号房屋。于2018年3月21日对重庆市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路××(××)(建筑面积4871.26平方米)、8号二栋商业1至9(建筑面积509.38平方米)的房产解除查封。于2018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路××门面××(××)、××(××)、××(××)、××(××)、××、××、15进行了查封。
2018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石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以履行了部分,剩余部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剩余部分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逾期则失去强制执行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