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30民初903号
原告: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寨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50204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七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227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30日立案。原告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的行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95.00元,减半收取计7597.5元,由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母建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