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终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七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227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美林,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502040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以准备向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且双方可先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上诉人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亦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