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6民初817号
原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七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2273F。
法定代表人:李聂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安媚,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西段荣华光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8923075M。
法定代表人:张幸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发,男,系公司副总。
原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安媚,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7,853.76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2012年4月9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07,853.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1日起至被告付清工程款时止的利息以507,853.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修建酒店大厅及其他排水管网安装等零星项目,2012年4月8日,双方结算工程款为507853.76元,之后,因被告的资产被处置组接收,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工程款。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答辩,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507,853.76元,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应支付由法院认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2月10日,原告(乙方)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该合同约定了甲方将酒店工程大厅砌体项目承包给乙方、工程地点:酒店大厅砌体、其他零星项目(排水管网安装及零星施工项目),甲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款支付方式:乙方垫资施工,每月按进度计价支付80%,余下的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指单项验收)。原告按期完工后,被告进行竣工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2年4月8日进行结算,结算工程款金额507,853.76元。结算当日,被告即接收涉案工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被告于2012年2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工程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当按结算金额支付原告工程款,其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507,853.76元、资金占用利息(以507,853.76为基数,从2012年4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7,853.76元;
二、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507,853.76为基数,从2012年4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海 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禹婷
书记员王滟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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