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5078号
原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七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2273FF。
法定代表人:李聂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刚,重庆市江津区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肖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