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民初550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焱,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2273F。
法定代表人:李聂锋。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雅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和锐
书记员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