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世发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世发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距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民辖16号
原告:重庆市世发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重庆国际商务中心)26-4#。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距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390-408号全幢4层4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世发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距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重庆市世发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9月26日签订《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总站信息导乘大屏系统LED电子显示屏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施工安装,被告支付相应价款,还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等。后因施工工地市政部门进行绿化整改,未能在原定开工时间开工,被告发函给原告称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被告先后两次要求原告垫资为其采购安装LED宣传显示屏。由于被告一直没有安排开工时间,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被告发函表示同意,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2、被告返还合同履行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3、被告返还垫资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1,843元。
黄浦法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故本案履行问题需在案件审理中查明,无法在确认管辖阶段予以认定,据此本案管辖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直接适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于2019年8月21日裁定:被告距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1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涉案《施工合同》载明了工程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但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距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黄浦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施工合同》载明了工程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但是工程地点并不等同于合同履行地,故应视为系争《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依法应由被告距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黄浦法院管辖。黄浦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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