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253号
原告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7982-2),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桥田村玉皇7社。
法定代表人周庆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胥娟,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飞,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