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与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民初5759号
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住所地云阳县江口镇滨河新区望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65905792Q。
法定代表人:温乾坤。
被告: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世纪佳苑******,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8691234518E。
法定代表人:郑津川。
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与被告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0日,云阳县东山中学(现更名为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食堂扩建工程。该工程最终结算审计的总工程款为2457684.02元(包含被告没有实际施工的厕所阻断工程款24748.12元),约定被告没有实际施工的厕所阻断工程由原告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并从结算的总工程款中扣除24748.12元),原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2523700元。为此,原告超额拨付的工程款为66015.98元。加上被告没有施工的厕所阻断工程但已经包含在最终审计结算总价中的24748.12元,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超额拨付的工程款90764.1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超额拨付的工程款90764.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尽管是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但原被告之间是因2013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中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纠纷,双方之间的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确定管辖。因本案中案涉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云阳县,故本案应移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崔彬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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