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与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2724号
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住所云阳县江口镇望益村五、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65905792Q。
法定代表人:温乾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循,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蜀川,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世纪佳苑A区一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91234518E。
法定代表人:郑津川,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才,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与被告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超额拨付的工程款9076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0日,云阳县东山中学(现更名为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食堂扩建工程。该工程最终结算审计的总工程款为2457684.02元(包含被告没有实际施工的厕所阻断工程款24748.12元,约定被告没有实际施工的厕所阻断工程款由原告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并从结算的总工程款中扣除24748.12元),原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2523700元。为此原告超额拨付的工程款为66015.98元。加上被告没有施工的厕所阻断工程但已经包含在最终审计结算总价中的24748.12元,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超额拨付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90764.10元。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顺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与顺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顺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牟春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宏窑
书 记 员 何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