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与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民初3736号
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住所云阳县江口镇望益村五、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65905792Q。
法定代表人:温乾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循,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蜀川,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街道世纪佳苑A区一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91234518E。
法定代表人:郑津川,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才,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与被告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撤诉处理。
审判员  伍安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