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5民初7046号
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住所地云阳县江口镇滨河新区望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65905792Q。
法定代表人:温乾坤,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蜀川,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世纪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91234518E。
法定代表人:郑津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忠山,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与被告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3日以本案属于本院管辖为由裁定移送本院。本院接受移送后于2020年11月7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本院系依据生效裁定受理本案,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并不适用管辖异议程序进行审查。经本院依职权审查,本案原、被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且工程所在地位于云阳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蜀川、被告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津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忠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超额拨付的工程款9076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0日,云阳县东山中学(现更名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食堂工程。该工程最终结算审计的总工程款为2457684.02元(包含没有施工的厕所阻断工程款24748.12元,约定从结算的总工程款中扣除)。原告实际支出的工程款共计2523700元。为此,原告超额拨付的工程款为66015.98元。加上被告没有施工的厕所阻断,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超额拨付的工程款共计90764.1元。原告为此起诉,望判如所请。
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超额拨付工程款90764.1元与客观事实不符,案涉工程审计造价2457684.02元,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工程款2273700元,尚差183984.02元没有支付给被告;原告诉称超额拨付工程款66015.98元不是事实。2.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拨付的超额工程款,原告未经被告授权,违反合同约定,工程款不支付给被告,擅自支付给案外人曾小云、胡林建的款项,应由原告自行负责。原告违约支付工程款,不仅违约,而且主观上是故意,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其过错行为负责,被告不应该对原告的过错承担责任。原告向曾小云、胡林款付款时超额支付,现款追不回来,就找被告要钱,不仅反映原告的无理,且是对被告极大的不公。3.该工程由扩建变为新建,导致我司施工工期延误,工程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因学校的原因造成停工10个月,直接损失30余万元,包含机械租赁使用费、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及养老保险等,但在工程结算中没有计算这笔费用。4.被告在该建设项目只是挂靠公司,实际施工人是原告安排的曾小云,实际管理也是原告自己,公司没有收管理费,为配合原告公司做了大量工作,被告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另外还支付了10万元,多支付的工程款也是原告自己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现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于理不合。5.本案程序违法。2020年4月17日,原告就本案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至云阳县法院,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云阳县法院裁定移送梁平区法院,因原告没交诉讼费,梁平区法院按撤诉处理。之后原告再次向梁平区法院起诉,不知何故,云阳法院对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又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云阳法院应当按裁定方式作出处理,但是云阳法院只是以电话通知代理人继续开庭,这是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5月25日,云阳县东山初级中学更名为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2013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食堂扩建工程,合同价款为1870783.08元。合同签订前被告向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未成立项目部,其工程项目负责人为赵龙建,赵龙建另行委托了曾小云为工地管理负责人,负责工地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工作,陈联均为现场施工员,胡林建系劳务施工人。2017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龙池初级中学学生食堂移交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第1款中载明:“1、进入竣工结算的厕所内隔断,乙方没有完成,现委托甲方组织人员完成。其工程费用从结算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结算中的价款多少予以扣除”。2019年1月17日涉案工程经审定,工程结算造价2457684.02元。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所附结算审查验证明细表中载明:14.隔断,合价:24748.12元。
2019年4月8日,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云阳县龙池初中学(系该案被告)及陈联均、曾小云(系该案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云阳县龙池初中学支付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984.02元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渝0235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1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2民终2625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前述一二判决书中,认定云阳县龙池初中学实际共计已支付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23700元。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双方陈述外,有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结算审定签署表、结算审查验证明细表、食堂移交协议书等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前述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涉案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经依法审定以及双方认可,涉案工程的结算造价为2457684.02元。在该结算造价中,包含了被告并未实际完成的厕所内隔断项目,按双方2017年10月27日协议书第三条第1款的约定,该项目费用24748.12元应当从结算造价中予以扣除,扣除后的余款为被告实际应得的工程价款。原告作为发包方,应当按约向被告支付应得工程价款,多支出的费用,应当予以返还。本院(2019)渝0235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2625号终审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已实际支付被告工程款2523700元,比被告应得工程款多支付90764.1元,被告的多得部分工程款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多付工程款属于原告的过错,且与被告无关,明显与原生效判决书载明的法律事实不符,且被告未能提出足以反驳该事实的证据,本院对其辩称的不予采信。故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90764.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云阳县龙池初级中学超额拨付的工程款9076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元,由被告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陆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