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7执恢149号
申请人:***,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现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世纪佳苑A区一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91234518E。
法定代表人:郑津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渝0237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能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237执恢1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8)渝0237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
审 判 员  王 林
审 判 员  马海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亨福
书 记 员  李蜀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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