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35执3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地址重庆市梁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5民初81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67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2019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系公司,且名下无银行信息、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2019年9月23日本院电联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235执34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凭(2019)渝0235民初816号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放
审判员***
审判员苏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