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宏平砖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20财保71号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宏平砖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双龙社区6组。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世纪佳苑A区一层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宏平砖厂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了避免财产损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重庆市河边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3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3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给被申请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