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九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2867号
原告:重庆九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15号负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10CYLXM。
法定代表人:霍仁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60号附99、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廖巨成。
被告:**,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重庆九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九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九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九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九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谯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权 军
书记员霍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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