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岳池县石娅建安总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娅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广岳大道电力世纪城西区1栋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4654。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昌萍,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欣怡,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人。
原审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66592。
法定代表人:周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60号附99、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廖巨成,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系该公司员工,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峻麟,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斌,男,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
上诉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娅建安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赵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4民初9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上诉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娅建安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娅建安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娅建安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抗洪
审判员  铁晓松
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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