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268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川,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迎宾大道455-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821719842。
法定代表人:刘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红狮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廖巨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河滨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6HGE92。
负责人:刘兵。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22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云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小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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