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仲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32民初5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朗,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朗,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张前学,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朗,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徐兴奎,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朗,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黄明灯,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朗,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王太强,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朗,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潘宗新,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朗,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王玉磊,男,199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朗,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赵明申,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朗,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黄敬之,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朗,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李开西,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朗,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陈宏江,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朗,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尹哲荣,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芳贤,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山西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李贤初,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麟,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前学、徐兴奎、黄明灯、王太强、潘宗新、王玉磊、赵明申、黄敬之、李开西、陈宏江与被告尹哲荣、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4.84元,减半收取计2702.42元,由原告***等12人负担。
审 判 员 宋  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次仁卓玛
书 记 员 白玛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