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63号
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60号附99、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扣除了管辖异议审理期间。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 超
书 记 员 罗 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