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恩平市永联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智造电气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4360号 原告:恩平市永联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投资服务中心圣堂工业功能区A11号2号综合楼二楼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N6N69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智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支路3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GMW12W。 法定代表人:**滟,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赋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盛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6F627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60号附99、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恩平市永联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智造电气有限公司、四川赋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受理后,后我院向原告恩平市永联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879.47元。原告恩平市永联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