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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32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潇潇
书记员 邓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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