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彭水县永胜水泥制品厂与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2104号
原告彭水县永胜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彭水县永胜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永胜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水县永胜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18元(原告彭水县永胜水泥制品厂已预交141.59元),减半收取141.59元,由原告彭水县永胜水泥制品厂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朱 为
法官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