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3834号
原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友林
书记员  刘寿杰